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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人工智能+和氢能(第二

发布:2025-04-01 · 事件:2025-04-01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发布关于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人工智能+和氢能(第二批)、储能和新型电力系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件指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应具有完善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原则上应是项目任务主要完成单位。 牵头单位需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开展产学研用实质化合作,推进一体化创新,推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内蒙古自治区落地转化。
科技数据氢能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发布关于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人工智能+和氢能(第二批)、储能和新型电力系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件指出,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应具有完善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原则上应是项目任务主要完成单位。 牵头单位需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开展产学研用实质化合作,推进一体化创新,推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内蒙古自治区落地转化。 申报单位应设立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政府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申报项目重点聚焦解决制约地区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开展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聚焦适用性好、创新性强、成熟度高、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的科技成果,推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科研成果应用研发。 关于发布2026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人工智能+和氢能(第二批)、储能和新型电力系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因地制宜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现发布2026年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人工智能+和氢能(第二批)、储能和新型电力系统领域项目申报指南,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央驻自治区企业等,注册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含)前。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应具有完善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原则上应是项目任务主要完成单位。 3.牵头单位需与区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开展产学研用实质化合作,推进一体化创新,推动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 4.申报单位生产和经营情况良好,提供近3年(2023年、2024年、2025年)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成立不足3年的,需提供成立以来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2025年全年及申报截止日最近月份的所有月份财务报表以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等。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须覆盖全部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要求,明确里程碑节点和重大标志性成果,项目中期考核和综合绩效评价以里程碑节点和重大标志性成果考核为主。 2.项目实行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负责制,应确定1名领军型科研人员作为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顺利实施。 3.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须至少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课题数量不超过5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且区内单位占全部申报单位数量比重不得低于60%。 4.申报项目重点聚焦解决制约地区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开展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聚焦适用性好、创新性强、成熟度高、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的科技成果,推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科研成果应用研发。 5.项目主要考核指标应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等标志性成果的研究开发及应用,以及人才团队培育情况。以论文发表作为主要研发目标的项目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项目所形成的核心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应归内蒙古自治区独有或共有。 6.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只能申报1个科技计划类别,不得通过变化项目名称申报,不得跨计划类别重复申报。对于在以往财政资金(含其他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省市自治区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创新点。 7.项目申请的执行期不超过3年(含);申报单位应具备资金配套能力,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之比不低于3:1,且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自筹资金来源可包括企业自有资金、银行信贷、创业投资、债券融资、资本市场等,其中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70%。企业自筹资金来自于牵头企业的,由牵头企业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等其它财务资料;自筹资金来自于牵头企业和其他参与企业的,匹配资金企业均需分别提供配套资金承诺书,均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等其它财务资料,且牵头企业自筹资金占比不得低于50%。 8.联合申报项目须提供联合申报协议。项目参与人所在单位非牵头单位的,均视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有效期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和签署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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