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资委 能源政策 D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

发布:2023-01-01 · 事件:2023-01-0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和第2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本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强化案件管理,落实以案促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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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3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和第2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本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强化案件管理,落实以案促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加强市管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进一步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43号),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市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及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市管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全面压实案件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机制,强化重大案件管理和以案促管,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升管理质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市管企业要统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加强对所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上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必要时要对所属企业案件直接指导督办。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管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加强考核评价,充分发挥协同监督作用,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第六条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听取2次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案件情况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市管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尤其要加大对案情复杂、影响面大、损失风险大案件的推动协调力度,推动以案促管。 第八条市管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研提完善建议,择优选聘、规范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市管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要及时会商法务管理部门可能引发案件的有关情况,切实承担证据材料收集、案情梳理、执行线索提供等工作的主要责任,加强合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机制,落实以案促管。 第十条市管企业应当加大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力度,配备与案件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有效发挥法务人员在案件代理、案件处置、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市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持续优化案件管理相关制度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管控措施、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管企业应当建立法律纠纷风险排查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每年在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开展至少一次风险排查,建立风险台账,根据风险等级,分类制定防范策略,完善风险应对预案。 第十三条市管企业应当建立案件预警机制,总结典型性、普遍性案件的发案原因、发案特点、潜在后果等,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切实采取防控措施。 市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和预警,增强案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市管企业发生案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证据收集、财产保全等工作,深入研判、制定应对策略并不断优化完善,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 第十五条市管企业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切实做好案件执行工作。拥有申请执行权利的,应当综合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负有执行义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市管企业应当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梳理案件管理经验,查找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建立以案促管工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质效。 总法律顾问应当通过签发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管理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完善措施并反馈落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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