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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2026-05-20 · 事件:2026-05-20
5月1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6〕582号),《办法》规定了核电厂退役的基本原则和策略目标,明确了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核电厂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全阶段同步落实退役准备要求,构建责任清晰、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退役准备工作体系,为安全、规范、高效推进后续核电厂退役奠定坚实基础。 《办法》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退役承担完全经济责任,应当预提退役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电厂退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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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6〕582号),《办法》规定了核电厂退役的基本原则和策略目标,明确了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核电厂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全阶段同步落实退役准备要求,构建责任清晰、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退役准备工作体系,为安全、规范、高效推进后续核电厂退役奠定坚实基础。 《办法》明确,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退役承担完全经济责任,应当预提退役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电厂退役相关工作。退役费用在核电机组商运后运行期内逐年提取,原则上总量按照核电项目竣工决算建成价的一定比例计提,累计提取率暂按不低于 10%执行,待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规范做好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保障核电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电力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电力网"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国际电力网”!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电力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内容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400-8256-198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会员服务|广告服务|报告咨询|服务条款|版权声明|联系方式|网站地图 京ICP备14050515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6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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