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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精选 |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中执行标准问题的探讨

发布:2026-05-20 · 事件:2026-05-20 18:20:54
点击标题下“城市燃气杂志”可快速关注 本刊官方网站为http://www.gas800.com/ 欢迎访问浏览、在线订阅与投稿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中执行标准问题的探讨 范家骧,谭哲宇,张震,董善童,常姗 西安市燃气服务中心 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摘自《城市燃气》2026年第四期 摘要: 本文从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技术和管理问题出发,以法治精神和国家政策为准绳,...
安全质量天然气燃气输配
点击标题下“城市燃气杂志”可快速关注 本刊官方网站为http://www.gas800.com/ 欢迎访问浏览、在线订阅与投稿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中执行标准问题的探讨 范家骧,谭哲宇,张震,董善童,常姗 西安市燃气服务中心 西安秦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摘自《城市燃气》2026年第四期 摘要: 本文从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技术和管理问题出发,以法治精神和国家政策为准绳, 结合我国北方某城市实际,概括梳理一些容易混淆或者误解的问题,对燃气安全检查中确定隐患的依据 进行分析和研究,旨在提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标准化水平,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判定的疑议,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为合法、高效、严谨地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参考。同时,对燃气安全 检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结合相关文件的适用范围、施行时间、效力层级等综 合确定,并给出了提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标准化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标准化 1 引言 2023年6月21日宁夏银川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 故之后,全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开展了城镇燃 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燃气企 业进行了多频次安全检查,发现并整治了大量安 全隐患,效果显著。然而,在燃气安全检查工作中 还存在依据不适当、标准不明确及内容不完善等问 题,对燃气企业造成一定困扰,既影响政府公信 力,也不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2  行业面临的共性难题 2.1 城镇燃气与危险化学品易混淆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都名列《危 险化学品目录》,且城镇燃气与危险化学品的部分 要求相同,但依据危险化学品相关规定指出的一些 燃气安全隐患并不恰当。例如只具有输配功能的管 道天然气门站并不具备生产、储存、装卸功能,不 应强制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的规定,要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为储罐设置 至少2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而此规范明确不适 用于城镇燃气。 2.2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不当 目前,很多行业均已出台重大隐患判定标 准,但混用问题比较突出,且重大隐患对企业造成 的不良影响较大,更应当审慎对待。例如不应将燃 气企业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安全管理台 账、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未落实有限空间 作业审批等判定为重大隐患,此判定依据适用范围 为冶金、有色等8个工贸行业,而天然气、液化 石油气企业的有限空间基本不存在硫化氢、一氧化 碳等中毒风险。 2.3 不同标准的规定容易混淆 一些标准对燃气设施的规定较为相似,在使 用中容易混淆。例如CJJ/T 146-2011《城镇燃气报 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规定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等 露天场所、半露天场所,燃气探测器宜在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上风侧,与释放源相距不超过15m;当 在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时,与释放源相距不超过 5m。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规定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 开式厂房内,燃气探测器与释放源水平相距不超过 10m,封闭式或半敞开厂房内燃气探测器与释放源 水平相距不超过5m。前者适用于储配站、门站、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而后者适 用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及汽车 加油加气站,二者部分重合但又有所不同。 2.4 部分内容缺乏相应规定 目前,燃气标准已较为完善,但仍有部分细 节缺乏规定,导致设计、施工及检查中缺乏充分依 据。例如,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20年版)规定门站和储配站内爆炸危险区内应 装设燃气探测器,CJJ/T 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 控制系统技术规程》规定了门站和储配站内燃气探 测器的安装距离,但二者均未规定燃气探测器的 安装高度,安装高度一般参考的是其他行业的标准 GB/T 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50028-2006《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2020年版)有规定高压储气罐集中放 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而对无储气 设施的门站的集中放散管缺乏相应规定,设计单位 一般参考前款规定。 2.5 区间规定易造成不同理解 一些规定给出了区间范围,但在何种情况下 具体选择哪个数值并未明确。例如GB 50156-202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规定燃气探测 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493- 201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标准》,而后者规定检测天然气时探测器宜位于释 放源上方2m以内。例如某汽车加气站某台CNG加 气机上方的燃气探测器,有人认为过低时容易受到 加气时遗漏的少许天然气的影响产生误报,应位于 加气机上方1.5m~2m;也有人认为过高时泄漏的 天然气容易受到风的影响向四周扩散而检测不到, 应位于加气机上方0.3m~0.5m;还有人认为应取 中位数1m。 2.6 部分企业执行标准不明确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公开 执行的强制性、推荐性、团体及企业标准的编号和 名称。很多企业没有公开其执行标准,甚至有些负 责人不了解本企业的执行标准,还有一些仍在执行 已废止的规定,而不同的燃气设施建设年代不同、 设计依据不同,使判定安全隐患变得复杂。例如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74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 规定》已于2017年废止,再将其作为安全检查依据 则不合适。 3  燃气安全检查依据 城镇燃气涉及消防、特种设备、职业病、反恐 怖、防震等诸多领域,包括国家层面及地方层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例如《安 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 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 产条例》《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镇燃气设 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城镇燃 气标志标准》等至少上百项,而它们有着不同的法 律效力、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及标准用词,都影响 着其优先级顺序。 3.1 效力层级 一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效力最高,其次法 律,再次行政法规,最后是地方性法规。例如全国 人大常委会2024年第1号备案审查工作案例,某市 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用户安装指定燃气设施否则采 取停气措施,与行政法规抵触,被市人大纠正。 二是标准的效力不同。标准分为国家、行业、地 方、团体及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有强制性和推荐性 两类,行业、地方标准都属于推荐性。推荐性标准 被强制性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并赋 予强制力的,被引用内容必须执行;企业一经采用 或约定执行,也要严格执行。 3.2 适用范围 一是普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均有明确的 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例如《安全生产法》适用于 中国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全等除外),不论合法或者非法,也不论性质如 何、规模大小;2021年9月1日起,使用燃气的餐饮 店不论其何时开始用气,均应安装燃气报警器。 二是特殊适用。例如《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的适用范围是燃气工程项目,第4.1.5条规定燃气厂 站边界应设围护结构,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厂 站生产区不燃性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m。2022年 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天然气、液化 石油气厂站须符合此规定,在此之前已投运的则不 须因此改造。 3.3 适用时间 新旧规定不一致,按项目建设时的规定执行。 例如GB 51142-2015《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 范》只要求储罐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应设置紧急切 断阀,适用于2016年8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之间 的建设项目,而GB 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 范》要求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进出管都应设置紧急 切断阀,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的建设项目。 3.4 标准用词 合法合规的燃气工程项目都是由具备资质的 设计单位设计的,有相应设计文件,可能存在设计 文件与标准不一致的情形,应结合实际判定。在燃气 标准中,“必须”指非这样做不可,要以燃气标准为 准;“应”指正常情况下都要这样做,“可”或“宜” 指在条件许可时要这样做,如果设计文件对不这样 做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说明,则以设计文件为准。 4  对策和建议 为了确保燃气安全检查中指出的隐患合法合 规,应建立政府管理、专家自律和企业监督的机 制,以法治为根本遵循,落实有法必依、有理有据 的要求,杜绝主观臆断。 4.1 制度层面 一是持续完善燃气技术标准。建议燃气标准 主编单位对执行过程中收到的各类咨询、建议和意 见进行梳理、研究,对于内容不全面、不明确的及 时修订,查漏补缺,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建 议,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 二是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建议有关政府 部门建立专家库,并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管理。对于 入库专家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跨 领域的专家可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进一步审查; 实行积分制度,对专家每一次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考 核;落实专家退出制度,对于减分超限或重大失误 的清退出库。 4.2 执行层面 一是落实专家自学自律举措。随着科学技术 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知识也在快速更新迭代,专 家应当加强自学,掌握最新的标准和知识技能。同 时,对于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 议,专家组可通过定期开会讨论、投票表决异议、 讨论结果公示等形式,及时统一思想认识,避免就 同一问题向企业提出不一致的要求。 二是执行城镇燃气专门规定。《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燃气安全管理依照其 专门行政法规,所以城镇燃气方面有行政法规《城 镇燃气管理条例》,因此城镇燃气不应执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鉴于两者在技术和管理要求上 的诸多不同,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依据城镇燃气专门 规定,更符合行业实际。 三是安全隐患应注明出处。为了保证检查人 员指出的隐患有理有据,指出问题隐患的依据适用 于检查对象,就要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适用时间 等,建议在指出隐患的同时逐条写明依据,具体在 哪份文件中哪个条款,做到条理清晰、理由充分, 便于燃气企业尤其是一些分、子公司内部申报和使 用安全生产经费。 4.3 企业层面 一是做好隐患信息记录。建议企业整理留存 每次检查反馈的问题清单,并建立外来单位检查信 息台账,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组、专家、隐患、依 据及整改要求,留存现场检查图像资料,有助于理 清本企业适用的安全检查相关规定,提升本企业隐 患自查的针对性。 二是主动学习提升能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应主动收集归类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深入学习,提 高技能,能够对检查人员现场提出的问题隐患进行 有条理的答辩,事前消除可能提出不适当的隐患, 避免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处境被动,也是对安全检查 工作有效监督的手段之一。 三是公开企业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具有 强制执行力,而标准尤其是推荐性标准则各企业执 行情况不一。为了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提高员工安 全意识,建议企业梳理并公开执行标准,既有助于 隐患自查自纠,也有助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5  结束语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必须始终落脚在法治轨道 上,通过政府、专家、企业的三方合力,确保指出 的每一个隐患合法合规,避免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和思想意识的混乱,既有助于消除潜在安全风险、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有利于提高燃 气企业运行水平、促进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城市燃气》2026年第四期 长按二维码订阅《城市燃气》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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