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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2026-05-22 · 事件:2026-05-22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负全面责任。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统筹管理所属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 在核电项目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考虑便于退役的措施,贯彻放射性废物最小化与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和放射性活度。 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退役承担完全经济责任,应当预提退役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电厂退役相关工作。
核电质量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负全面责任。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统筹管理所属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 在核电项目选址、设计、建造和运行阶段,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考虑便于退役的措施,贯彻放射性废物最小化与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和放射性活度。 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退役承担完全经济责任,应当预提退役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门用于核电厂退役相关工作。退役费用在核电机组商运后运行期内逐年提取,原则上总量按照核电项目竣工决算建成价的一定比例计提,累计提取率暂按不低于10%执行,待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核电集团应当建立退役费用定期评估机制,原则上每5年对所控股核电厂退役费用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提取率,确保退役费用满足需要。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规范做好核电厂退役准备工作,保障核电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能源资讯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能源资讯网"的作品,均为本站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国际能源资讯网”!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能源资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内容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400-8256-198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会员服务|广告服务|报告咨询|服务条款|版权声明|联系方式|网站地图 京ICP备14050515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京B2-20210837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9339号 Copyright 2005-2026 in-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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