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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BAM抵扣细则最新草案:首认“第六条”10%上限,探析CCER破局路径与出口合规红线

发布:2026-05-29 · 事件:2026-05-29 08:10:55
2026年5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的《CBAM第三国已支付碳价规则》实施条例草案,是近期碳资产与国际贸易领域最关键的政策动向。这份草案不仅明确了抵扣细则,更是 全球首个将《巴黎协定》第六条(Article 6)真正嵌入国际贸易与边境碳成本核算体系的机制 。 这对于接下来的国际气候谈判(如COP31)以及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都释放了明确的市场先导信号。
贸易双碳质量
2026年5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的《CBAM第三国已支付碳价规则》实施条例草案,是近期碳资产与国际贸易领域最关键的政策动向。这份草案不仅明确了抵扣细则,更是 全球首个将《巴黎协定》第六条(Article 6)真正嵌入国际贸易与边境碳成本核算体系的机制 。 这对于接下来的国际气候谈判(如COP31)以及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都释放了明确的市场先导信号。以下为您拆解草案中关于“第六条10%上限”与“CCER关系”的核心逻辑: 一、 首次接纳Article 6机制与“10%上限”红线 过去,Article 6主要停留在主权间的减排转移或小规模双边试点阶段,缺乏大规模的市场真实需求。此次CBAM草案为其提供了一个实质性的商业应用场景: 明确认可标准 :草案规定,只有在《巴黎协定》第6.2条(ITMOs)或第6.4条下授权的国际碳信用,才有资格用于CBAM的碳价抵扣。并且,这些碳信用必须完成 相应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进入UNFCCC的集中核算平台,并满足欧盟的核查要求。 严格的10%抵扣上限 :草案第13条明确设置了“天花板”——国际碳信用抵扣量最多只能占相关排放量的 10% 。超出10%阈值的部分,将被赋予“零价格”。 政策意图 :这一上限表明欧盟仍坚持“以真实碳价为主、国际碳信用为辅”的原则,防止大量廉价碳信用稀释CBAM的价格信号,避免企业单纯依赖购买抵消指标来替代实质性的自身减排。 二、 现状与未来:CCER能否用于CBAM抵扣? 简而言之: 目前的CCER无法直接用于CBAM抵扣,但草案为未来的“国际化CCER”留下了理论接口。 现状壁垒 :我国目前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属于国内自愿减排机制,主要用于全国碳市场(ETS)的履约抵销或企业自愿碳中和。它现阶段既没有“国际转移属性”,也没有启动相应调整机制,因此 不符合 CBAM草案中要求的Article 6标准。 潜在破局路径 :如果未来中国国内的自愿减排机制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部分CCER项目能够获得《巴黎协定》第六条的授权,并完成相应的国家级账本调整(即承诺这部分减排量不再计入中国自己的NDC目标),那么这部分经过“国际化”转换的减排资产,未来是有机会进入CBAM抵扣体系的。 三、 延伸信号:出口企业必须关注的“硬约束” 除了碳信用抵扣,该草案还划定了两条极具杀伤力的红线,直接关系到出口企业的合规成本: 拒绝“默认值”,倒逼精准核查 :草案规定,如果出口产品的排放量是使用“默认值(Default Emissions)”申报的,进口商就不能申请“实际碳价扣减”,只能按欧盟给定的默认碳价支付。只有提供基于实际排放数据(Actual Emissions)的申报并完成第三方核查,才能享受实际碳价扣减。 只认“净碳成本(Net Carbon Cost)” :草案第14条明确指出,任何能让企业“少付碳钱”的政策安排——包括免费配额、财政返还或产业补贴等——都要在核算中被剔除。欧盟只认可企业真实支付的净碳价,严防“名义碳价”被重复计算。 这意味着,CBAM已经从单纯的“排放申报”阶段,正式进入了更加严苛的“数据质量竞争”与“碳成本审计”阶段。 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 010-63839809 邮箱: cnc@cecaweb.org.cn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街道五圈南路30号院1号楼B座509 秘书长: 张军涛 13552070628 常务副秘书长: 王 挺 15210302808 副秘书长: 张京良 18618188220 零碳项目部部长: 汪 琼 13810350121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等公开资料,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参考、研究、交流或欣赏之用,并已表明出处。本公众号对站内所有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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