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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对毁损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案
发布:2026-06-08 07:03:22
· 事件:2026-06-08 07:03:22
编者按 本期《以案释法》讲述的是依法查处的一起 毁损燃气设施 案 ,重点 解 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关于毁损燃气设施 的相关规定。 20 2 6 对 毁损燃气设施 的 行政处罚案 承办单位:瓯北街道、 瓯北执法中队 以案释法专栏 1 案件经过 2026年4月13日,瓯北执法中队经社会举报发现一起突发险情: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七小学北门(原出入口)施工过程中破坏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现场险情突出、隐患重大。
质量施工材料燃气输配安全天然气
编者按
本期《以案释法》讲述的是依法查处的一起
毁损燃气设施
案
,重点
解
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关于毁损燃气设施
的相关规定。
20
2
6
对
毁损燃气设施
的
行政处罚案
承办单位:瓯北街道、
瓯北执法中队
以案释法专栏
1
案件经过
2026年4月13日,瓯北执法中队经社会举报发现一起突发险情: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七小学北门(原出入口)施工过程中破坏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现场险情突出、隐患重大。
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现场勘验,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展顶管施工过程中,未履行燃气设施保护义务,直接破坏地下中压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尤其是中压管道,一旦被破坏极易引发泄漏、爆炸、火灾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直接威胁周边居民、学校师生安全。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2
处罚结果
该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
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瓯北街道
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3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是民生大事、底线要事,地下管网更是城市运行的“生命线”,容不得半点疏忽、一丝侥幸。所有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引以为戒,开工前务必查清地下管线信息,主动对接燃气企业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严格规范操作、杜绝野蛮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保护燃气设施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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