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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典型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基于激励机制视角的分析
发布:2026-06-09 07:13:57
· 事件:2026-06-09 07:13:57
科情智库 / 一 / 研究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对于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战略性意义。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政策法规到行动方案,构建了全方位的支持体系。自2015年起,中国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部曲”,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质量
科情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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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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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对于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战略性意义。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从政策法规到行动方案,构建了全方位的支持体系。自2015年起,中国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部曲”,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面向2035年基本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文件提出通过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等一系列制度创新,为下一阶段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深层次改革指明了方向。
尽管中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欧美等科技发达
国家与地区
相比,仍面临诸多挑战。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仍有待提高,高校与科研院所产生的大量科研产出和发明专利未能有效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特征显著。科技创新存在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尚不完善。当前,中国产学研合作机制尚仍存在短板,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缺乏深度和持续性,合作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此外,科技创新还存在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职务发明权属配置不够明晰,国家科技计划专利成果归属不明确,以及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并非单一技术传递过程,而是知识产权承载的显性知识与科研人员掌握的隐性知识深度融合的动态过程。这一特性决定了科研人员的激励是成果转化成功的关键变量,而激励机制正是激活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的关键抓手。通过对产权归属、收益分配、中小企业精准赋能和容错机制等关键性制度进行设计,有效衔接知识转化相关环节,破解科研人员转化梗阻的问题。已有文献对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体制的典型案例展开梳理,涵盖概念中心建设、美国区域创新计划、美国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实践等维度。深入剖析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典型经验,聚焦各国在激励机制层面上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制度创新,不仅能总结出中国可借鉴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更能直接针对中国当前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的现实困境,提供精准破题的路径参考,这对提升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效能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鉴于此,本文以激励机制的制度设计视角为切入点,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在职务发明权属配置、推动激励机制多元化、实现中小企业精准赋能、推进数字化生态建设及构建关键领域风险共担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从完善制度确权体制机制、创新收益分配模式、赋能中小企业转化参与、构建容错免责机制和强化数字化赋能5个维度提出政策建议,破解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完善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提供重要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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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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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研究进展
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质,在于推动科技成果及相应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创造与高效能运用。然而,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作为中国科技资源主要聚集地,长期存在“重产出、轻运用”的现象。尽管科技成果产出数量庞大,但其转移转化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已有研究明确指出,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问题,长期以来未能得到根本性改善,这与美国、英国、西班牙和韩国等国家所具备的较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形成鲜明对比。
已有文献认为,制度体系的不完善是制约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体制性瓶颈问题,主要体现在政策协同性不足、产权归属模糊及激励机制缺位等方面。在政策协同性层面,各级政策的协同性与执行力度有待提升,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面临诸多政策掣肘。在产权归属方面,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界定的模糊性成为阻碍其转化的关键症结。现行法律对职务发明人原始所有权缺乏清晰界定的依据,导致科研人员难以明确自身在成果转化中的权利边界,极大地降低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激励机制方面,激励机制短缺进一步增加了转化阻力,不仅影响了单个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体创新生态的良性发展。这些制度性问题形成了层层壁垒,使得科技成果转化在流程上受阻、动力上不足。
另一些文献探讨了供需结构性错配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影响。从供给端的角度,高校科研多以学术价值为导向,研发方向与企业实际需求存在偏差。技术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困境之一。从需求端的角度,企业基于成本收益考量,更倾向于选择可直接应用于生产的成熟技术,而高校成果往往停留在实验室阶段,中试环节薄弱,难以直接产业化。这种错配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须通过构建需求牵引机制实现精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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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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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3.1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成效
科技成果转化是以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途径。为破解制度瓶颈,中国自2015年起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体系,形成以“三部曲”为核心的制度框架。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法律框架与权责边界。2016年2月出台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聚焦成果处置权限、收益分配比例、转化流程规范等实操性问题,进一步细化政策条款。2016年4月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通过部署技术转移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举措推动成果向产业端转化。在此框架的基础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成为进一步放权赋能、实现创新主体“松绑放权、提质增效”的关键制度创新,通过明晰产权归属、下放处置权限解决“所有权虚置”“激励不到位”等深层体制机制问题。2020年科技部等9个部门出台《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标志着改革探索进入全新阶段,各地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路径,开启了央地联动深化转化体制机制改革新进程。
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下,中国产学研协同深化及转化服务得到升级,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技术市场交易额呈现规模持续扩大、增速保持高位的良好趋势。2015—2024年中国技术市场交易额实现跨越式增长(见图1)。2015年的交易额仅为0.98万亿元,到2024年已攀升至6.80万亿元,累计增长5.82万亿元,累计增长率高达593.9%,相当于10年间的规模扩大近7倍。从年均增速来看,2015—2024年的平均增长率稳定超过10%,其中2018年、2021年两年的增速尤为突出,均达到32%的高位水平,成为增长周期中的重要加速节点。技术市场交易额的持续增长不仅体现了中国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转化效率的提升,更反映出科技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研发产出的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
产学研联盟作为高校与产业对接的重要纽带,有助于整合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力量与企业的产业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其中,产学研联盟的技术合同数量直接反映区域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活跃度。图2为2023年中国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产学研联盟技术合同数量,可以看出,中国产学研合作已实现全域覆盖,区域间呈现头部集聚、区域分化的特征,这种特征是区域创新资源禀赋与产业需求协同度的直观体现。从覆盖广度来看,2023年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均存在产学研联盟技术合同,实现了产学研合作的全覆盖。从合同数量来看,区域间分化特征极为显著,形成东部领跑、中西部跟跑的格局。北京市、广东省产学研联盟技术合同数量超过1300项、上海市超过950项、江苏省超过770项,而中西部多数省份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仅个位数。
3.2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仍存在的挑战
国家层面政策体系持续完善,央地协同发力,构建了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一盘棋”格局。但是,从激励机制视角切入,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仍面临多重挑战。本文参照国家层面出台《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框架,并结合地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政策文本与实践推行,选取当前最受关注的改革要点进行分析,具体包括: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以及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通过梳理相关情况,可进一步明确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地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虽已实现广泛覆盖,但配套制度机制仍存在短板。其中,赋权改革、收益分配机制、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单列管理、尽职免责制度等领域,已成为未来补齐制度短板的关键着力点,具体分析如下。
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方面,青海省、西藏自治区等部分省级行政区虽出台了相关试点方案,但未明确赋权份额与路径,存在无法落地的“半程赋权”现象。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仅在个别单位开展试点。例如,2020年4月,成都理工大学明确允许将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获权人员需在5年内按转化价格的20%向学校返还资金。2023年,上海市科委等7部门印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启动试点,截至试点实施期间,上海市试点单位赋权实施成果达215项,其中全部所有权赋权83项。
在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方面,截至2025年5月,全国共有27个省级行政区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及收益分配。其中,22个省级行政区已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奖励机制和现金奖励不计入绩效总量等关键细则。安徽、福建、山东、宁夏和辽宁等5个省份虽提及“赋权+转让+约定收益”“现金入股+技术入股”等模式,但未明确指导和规定具体收益分配比例。山西、甘肃、内蒙古和黑龙江等4个省份尚未在政策文件中明确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仍然存在制度空白或模糊地带,影响科研人员长期转化积极性。
在国有资产单列制度改革方面,依托国家层面改革的示范作用,各地积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截至2025年5月,已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江苏省等19个省级行政区结合自身实际,在省级层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覆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全流程。但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等12个省级行政区未明确在政策中提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要求或指引规范。
在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方面,截至2025年5月,已有26个省级行政区落实建立了尽职免责机制相关政策。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省级行政区的尽职免责机制较为完善,流程清晰。但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四川省和甘肃省等5个省级行政区在政策中尚未明显提及是否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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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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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机制视角下国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典型经验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政府资助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关键症结在于权属不清与转化动力缺失。1980年《拜杜法案》的出台,通过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显著提升了成果转化率,吸引了全球多国学习其典型经验。国际典型模式的共性在于通过权属改革确立研发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构建收益分配、孵化支持和风险共担等多维激励机制,深度绑定研发机构与发明人的利益,系统性破解“不愿转、不会转、不能转”的难题。值得关注的是,主要国家最新政策实践正朝向推动激励机制多元化、实现中小企业精准赋能、推进数字化生态建设、构建关键领域风险共担机制等聚焦与深化。
4.1 美国模式:以权属明晰的多维激励机制驱动前沿领域突破
美国已构建起以市场为主导、权属清晰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体系。这一成果转化体系的形成与巩固,关键源于1980年《拜杜法案》与《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的协同发力。两部法案从“政府作为研究出资方”与“政府作为研究承担方”双维度精准切入,既厘清了科技发明的所有权归属边界,又明确了技术转化的责任主体,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础。
其中,《拜杜法案》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所有权让渡与转化流程标准化突破转化瓶颈。法案将联邦资助科研项目的发明所有权赋予高校、小企业等项目承担方,同时政府保留必要介入权,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产权归属争议。该法案配套设立的标准化流程,如要求承担方两年内明确专利申请意向,大幅缩短了技术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转化周期,且明确规定转化失败无须赔偿政府前期投入,有效减少了转化主体的风险顾虑。《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通过法定化成果转化义务和创新转化协同机制,打通成果转化的跨主体通道。该法案首次将技术转移明确为联邦实验室的法定责任,要求设立专门转化机构,并实施包含联邦实验室整体考核、专门转化机构考核和科研人员个人业绩考核的多层次、制度化的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绩效评估框架。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CRADA)机制,允许私营企业通过与联邦实验室的联合研发,获得由实验室完成的发明的优先商业许可权,成功搭建起两者之间的技术转化桥梁。《拜杜法案》与《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通过互补的权利义务安排设计,形成协同效应,以激活市场活力。在权利安排上,无论联邦政府是作为出资方还是承担方,其权利均受到合理限制。前者让渡所有权给项目承担方,后者允许企业获得合作发明权益。在义务安排上,技术转移成为联邦机构与实验室的必尽责任,避免了“重研发、轻转化”的情况。这种制度设计打通了研发、权属和转化的关键环节,充分释放了市场在技术转移中的配置作用。
在基础制度框架确立后,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案加以完善,包括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1988年《国家技术信息法》、1989年《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91年《技术管理授权法》《美国技术卓越法》、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与进步法》、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及2017年《科学奖励竞争法》。这些法律均被纳入《美国商贸法》(15U.S.C.)第63章“技术与创新”,共同构成调整联邦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近年来,美国在既有制度基础上持续深化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向精细化、网络化、多元化升级,主要呈现三大发展方向。
一是小企业赋能从政策鼓励走向制度化保障。美国持续强化对小企业的精准支持,《美国法典》第35编第209(c)条明确要求,美国联邦政府拥有发明的排他或部分排他许可,需将第一优先权授予经联邦机构认定、具备实施能力,且其计划与其他申请者相比同等或更有可能在合理时间内将发明付诸实际应用的小企业,为小企业参与联邦技术成果转化筑牢了制度基础。美国设立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STTR),为小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增强了小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竞争力。SBIR和STTR计划通过不断优化评审标准,显著提高对概念验证、中试放大等后期转化阶段的资金支持比例,并引入弹性化的里程碑式资助模式,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二是前沿科技转化聚焦关键领域与转化网络升级。随着《芯片与科学法》(2022)的落地实施,美国科技政策已明确向关键技术攻坚与供应链安全方向聚焦,并在2023年后持续强化。该法案不仅授权设立110亿美元的半导体研发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国家半导体技术中心(National Semiconductor Technology Center,NSTC)与先进封装制造计划(National Advanced Packaging Manufacturing Program,NAPMP)等关键平台的建设,也标志着在联邦层面对技术转化环节的系统性投入进入新阶段。在区域转化网络构建方面,“微电子社区计划”(Microelectronics Commons,MEC)作为法案框架中的重要举措,正推动形成连接联邦实验室、高校与中小企业的区域性技术转化枢纽,旨在降低初创企业参与微电子技术中试的门槛,提高技术成熟度转化效率。此外,国家制造创新网络(Manufacturing USA,MUSA)作为美国自2012年起持续建设的区域制造创新平台,继续在共享制造设施、中试线建设和产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关键支撑作用,成为连接基础研究、工程开发与产业应用的重要桥梁。
三是激励机制向精细化与多元化拓展。在联邦研发经费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与设计方面,采用“双轨制”运行模式。联邦实验室与以大学为代表的非联邦机构虽均接受联邦研发经费支持,但遵循不同的制度规则。联邦实验室经费由联邦职能部门按预算拨付,成果产权归联邦政府,由内设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Applications,ORTAs)负责转化,收益扣除发明人及相关贡献者报酬后,大部分上缴财政部。非联邦机构则通过项目竞争获取经费,可自主选择保留发明知识产权,转化收益仅需少量上缴。其中,联邦实验室的特许权使用费分配遵循《美国商贸法》(15U.S.C.)第3710c条规定,实验室负责人须将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优先用于向员工支付报酬。首先,须将首个2000美元及此后至少15%支付给该发明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其次,可向虽非发明人但实质性提升了该发明技术价值的雇员支付适当报酬。若收益超当年预算5%,超额部分的75%上缴财政部,其余25%可作为研发、教育等用途的经费,且留用收益仅能在收款当年或连续2年内保留,逾期则需要在支付发明人报酬后全额上缴。
4.2 日本模式:雇员发明人优先框架下的风险分担与转化效率提升
日本形成了雇员发明人优先的权属制度。日本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历经百余年演进,形成雇主、雇员发明人优先,并以雇员发明人优先为主的原则脉络。日本《特许法》通过多轮修订平衡雇主与雇员发明人之间的利益。1909年,日本颁布的《特许法》中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归企业所有,确立雇主优先框架。2004年该法律修订后,转向雇员倾斜,除了约定归雇主或雇主获得独占实施权之外,所有权默认归雇员,雇主仅享一般实施权。2015年,该法律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要求雇主获得所有权或独占实施权时,需向雇员支付合理金钱及经济利益。在实践中,日本技术转移组织(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TLO)形成通用分配范式。发明者、中介机构和研究单位各占30%,大学校方占10%,兼顾各方权益,为成果转化提供灵活且有保障的制度支撑。
在此制度背景下,日本依托TLO建立了连接高校、企业与发明人的协同机制。作为技术转化的中介,日本建立了依附于国立大学的TLO,如东京大学TLO、京都大学TLO等,参与高校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这种多元参与、利益共享的机制,有助于形成发明人提升转化、TLO增强服务、高校提供支持的协同生态,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产业界流动。近年来,日本在提升高校专利转化率方面持续努力,TLO在技术评估、专利申请、企业对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面对量子科技、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高风险、长周期、高投入”的转化痛点,日本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一是面向前沿领域,需不断深化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协同。为破解前沿技术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断裂问题,日本近年来持续推动《产业竞争力强化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2021年修正案明确提出促进企业去碳化、数字化投资,并继续强化对中小企业创新活动的金融与税收支持。特别是在筑波科学城、关西文化学术研究都市等国家级创新集聚区,政府通过优化技术转移流程、鼓励高校参与衍生企业孵化、提供研发费用税收抵免与专利申请费用减免等措施,降低初创企业运营成本,推动形成“高校研发—衍生企业转化—产业链承接”的区域创新路径。日本在政策层面长期推动“大学发起型初创企业”,并通过研发税收抵免、专利申请费用减免、TLO制度优化等手段,降低初创企业成本,促进高校成果产业化。2024年,日本修订《产业竞争力强化法》部分条款,旨在强化绿色、数字等战略领域的国内投资。其一,创设“促进战略领域国内生产的税制”。该税制以电动汽车、绿色钢铁、绿色化学、可持续航空燃料(Sustainable Aviation Fuel,SAF)、半导体(如微控制器、模拟芯片)等为重点支持对象,企业可根据产品产量或销售量享受为期10年的税收抵免。其二,创设创新基地税制(创新盒税制),即针对由在日本国内自行研发的知识产权产生的授权收入和转让收入,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额外扣除30%,适用期限为7年。此举旨在提升日本作为研发基地的吸引力,鼓励企业将高附加值的技术成果留在国内转化。
二是构建多维度风险缓释机制,覆盖转化全周期不确定性。为破解技术转化“早期风险高、中期资金缺、后期承接弱”的结构性难题,日本持续优化政府基金、金融工具与税收政策的协同机制,逐步构建覆盖成果转化全周期的风险缓释体系。在政府支持方面,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ap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gency,JST)自2011年起实施适应性无缝技术转移计划(Adaptable and Seamless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A-STEP),以高校科研成果为基础,支持从概念验证、技术实用性验证到商品化开发的全链条转化。该计划根据项目发展阶段设定的资金额度与周期,鼓励产学研协同研发,部分项目已获得企业后续投资,推动技术走向市场。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性金融工具,鼓励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融资支持,提升高校衍生企业的融资能力,缓解中期资金缺口。在税收政策方面,日本持续优化研发税收抵免制度,通过设置联合研发费用特别税收抵免,对高校、国立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研发的项目,适用更高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抵免率,最高可达30%。并引入动态调节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技术转化与中间试验阶段的企业成本。
4.3 德国模式:法治化权属体系与中小企业精准赋能
德国形成了以机构所有为主体的法治化权属体系。德国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以清晰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为基础,以有针对性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为支撑,通过多轮立法修订与政策工具创新,保障发明人权益,以激发创新活力,同时破解中小企业转化资源不足的困境,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通过立法明确科技成果由研发机构所有。
在法治化权属体系建立层面,取消“教授原则”,明确科技成果由研发机构所有。德国早期实行“教授原则”,即高校教授可自主支配科研成果所有权,导致成果转化权责分散、效率偏低。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通过多轮立法修订构建系统化的职务发明激励体系,围绕权属界定、利益分配和程序规范逐步完善。1942年《戈林—施佩尔法令》率先奠定基础,明确了两项关键规则,一是强制对发明者实施奖励,以物质激励提高其创新积极性;二是要求雇员在发明产生后,立即向雇主通报,以避免因信息滞后而延误成果转化。1957年,《雇员发明法》在保留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升级,首次系统性地厘清三大关键问题:一是权属归属,明确职务发明原始权利归雇员所有;二是所有权转移,规范雇主获取所有权的合法路径;三是利益分配,提出许可类比法、雇主获益法和发明价值评估法等量化方法,通过精准核算发明人贡献,保障其获得与贡献匹配的合理报酬。同时,彻底取代“教授原则”,将高校、企业等机构的成果权属纳入法治化管理。2009年《雇员发明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程序约束,以平衡双方权益。一方面,应延续雇员的发明通报义务,确保雇主及时获取成果信息;另一方面,需对雇主设置严格的权利回应期限,其需在收到通报后4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是否接受该发明,若逾期未作选择,职务发明所有权自动归发明人个人所有,这一规定既避免了雇主消极占用成果的行为发生,又为发明人保留了自主转化的空间。
近年来,德国利用多政策工具联动,强化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进一步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化、精准化与系统化。
一是权属与程序规范得以明确。《雇员发明法》将转化流程明确规范为3个刚性环节,雇员必须书面通报发明,雇主可主张“无限权利”(取得全部权利)或“有限权利”(仅获非独占使用权),无论何种方式,雇员均享有不可放弃的“合理报酬”请求权,发明完成并产生收益后,雇员可依法请求“合理报酬”。德国联邦劳动部《报酬指南》提出高校适用特别条款,发明净收入的30%归发明人,该比例高于一般企业。若对报酬数额有争议,须先经德国专利商标局仲裁委员会裁决,再进入民事诉讼环节。
二是中小企业转化支持系统性升级。在政策支持方面,德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专项计划和市场对接的多元工具,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的协同作用,为中小企业赋能。在专项计划层面,构建多层次支持体系。“中小企业中央创新计划”(Zentrales Innovationsprogramm Mittelstand,ZIM)聚焦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中小企业创新计划”(Kleine und mittlere Unternehmen-innovativ,KMU-innovative)侧重技术成果的中试与产业化,为企业提供研发成本补贴。“工业共同研究计划”(Industrielle Gemeinschaftsforschung,IGF)则鼓励中小企业联合开展共性技术研发,降低单个企业的研发风险与成本,帮助中小企业弥补与大企业在创新资源上的差距,使其能够更高效地承接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成为德国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重要承接载体。近年来,德国在ZIM、KMU-innovative、IGF等既有计划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外部顾问、长期资本与数字化平台等方式,突破中小企业在转化过程中面临的人才、资金与信息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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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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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的启示与政策建议
综合美国、日本、德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探索,集中呈现出制度确权、激励多元化、赋能中小企业、构建容错机制、生态数字化等共性趋势,对中国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具有重要启示。
5.1 完善制度确权,推进职务科技赋权改革
从国际典型实践来看,明晰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归属是激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力的首要前提。美国通过《拜杜法案》与《史蒂文森—怀德勒法案》两部关键技术转移法案,分别从“政府作为研究出资方”和“政府作为研究承担方”的维度,清晰界定发明所有权归属边界,充分发挥了市场在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配置作用。日本通过制度创新,为高校深度参与技术产业化松绑。德国则依托《雇员发明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的产权界定规则,形成以“成果产权归机构所有”为核心的职务发明激励体系。
相比之下,中国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存在明显短板。职务科技成果“半程赋权”现象较为普遍,权属界定缺乏明确的时限标准与操作路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与成果转化审批流程存在冲突,审批环节烦琐,直接导致科研人员“不敢转”“不想转”。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提升的关键瓶颈,严重限制了高价值成果的深度转化与产业化的潜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这一部署对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优化设计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职务科技赋权改革,提高科研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清晰界定,直接决定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一方面,要推进职务科技赋权改革,以权属明晰为首要任务,推动赋权改革与国资管理适配,建立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的资产单列制度,将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管理,设置区别于有形资产的审批流程。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所有权与长期使用权赋权,消除“半程改革”现象,建立全国统一的赋权登记平台,对所有权与使用权赋权事项进行标准化管理,避免地方政策执行差异导致的赋权不充分问题。
二是要推进国有资产单列制度改革,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主权。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能够简化管理流程、赋予科研单位更多的审批权限、缩短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明确责任主体,实现“松绑放权、提质增效”。结合中国的实践,要强化单列管理全国统一性,完善配套管理办法。一方面,要制定全国统一管理框架,出台国家级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办法,明确成果分类标准,规范台账登记、权利维护和成果放弃等全链条管理流程。另一方面,要制定省级操作指引政策。将资产确认、减值和退出等实操细则整合为省级统一指引。同时,进一步推动未改革省份落地相关政策,针对当前尚未开启单列管理改革的省份,要求其参照国家指引出台省级制度,重点明确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常规管理、作价投资豁免等考核原则,填补区域制度空白。
5.2 创新收益分配,推动激励机制多元化发展
美国、日本、德国三国通过设计多元化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科研人员与转化成果的长期利益绑定,形成了兼具公平与激励的成熟经验。美国在《拜杜法》框架下,赋予高校收益分成自主决策权,明确发明人收益占比通常不低于1/3,且支持以股权、期权等形式延期兑现,将激励重心直接下沉至科研一线。日本推出“创新盒税制”,针对国内自主研发知识产权产生的授权与转让收益给予30%的收入抵免,通过税收杠杆降低转化成本、强化长期激励。德国通过“许可类比法”“雇主获益法”等模式,将报酬与成果转化效益直接挂钩,有效减少分配纠纷。
相比之下,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仍存在明显短板:一是制度规范存在区域失衡,截至2025年5月,山西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省等省级行政区尚未在政策文件中明确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规则,存在制度空白或模糊地带。二是激励设计缺乏系统性,部分地区虽有相关政策,但普遍存在激励力度不足的问题,难以调动科研人员参与成果长期转化的积极性。
中国须进一步优化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多元化激励体系。当前,中国部分省份已通过提高分配比例、创新股权奖励等形式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全国层面仍需补齐制度短板,对尚未明确分配规则的省份,建议统一设定收益分配底线,并建立与转化绩效挂钩的动态上调机制。同时,细化股权奖励分期缴税、收益兑现流程和中介机构分润比例等配套细则,消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激励与价值匹配,短期与长期兼顾,将制度层面的优势转化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成效。
5.3 赋能中小企业,构建精准全链条保障体系
美国设立SBIR和STTR,为中小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德国ZIM聚焦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当前中国中小企业技术承接能力弱,缺乏专业转化人才,获取技术、资金、信息的门槛高,政策支持碎片化,未形成全链条保障。
对标美、德中小企业精准赋能体系,中国亟待破解承接能力弱、资源获取难的痛点。一是建立政策导向的优先转移机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将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优先许可权向中小企业倾斜。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购买与中试环节,降低其获取科技成果的资金门槛,拓宽成果转化路径。二是推出降本减负的配套扶持政策。针对中小企业资金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短板,综合运用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工具降低转化成本。三是搭建精准对接的产学研合作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实现供需高效匹配。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在中小企业集聚区布局技术服务载体,提供技术适配与转化支持,促进产学研协同。
5.4 健全容错机制,突破关键领域攻坚困境
关键领域容错机制是破解硬科技转化“高风险、长周期、低参与”困境的重要保障,美国、日本、德国三国已形成成熟实践范式。美国在《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中提出设立110亿美元的半导体研发专项基金,重点覆盖中试阶段的技术与市场风险,保障产业链安全。当前,中国在量子科技、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硬科技转化方面面临双重瓶颈。一方面,技术迭代不确定性高、产业化周期长,社会资本因风险偏好不匹配而参与意愿低迷。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因担忧转化失败追责而“不敢转、不愿试”,缺乏风险兜底保障措施,亟待构建容错机制。
在尽职免责机制建设上,中国部分地方已形成可复制的实践经验,例如,上海明确9种免责情形与5项负面清单,清晰划清容错边界;广东出台省级《尽职免责认定指引》,统一全省免责认定标准;安徽建立“一事一议熔断机制”,将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与主观过错严格区分,避免“一刀切”追责。基于此,针对尚未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的省份,建议结合自身产业基础与创新特色,精准借鉴地方成熟经验。一是试行负面清单标准化管理,明确“禁止牟取非法利益、禁止违反决策程序”等负面情形,同步列出“已履行勤勉义务、已执行公示流程”等正面免责条件。二是健全权利义务匹配机制,清晰界定科研人员、高校、中介机构等转化主体在成果定价、资产评估、赋权决策等环节的权责。三是明确免责规则,对单位领导人员及科研团队在转化过程中,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严格执行决策与公示程序且无非法获利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即便转化失败,也免除其相关决策失误责任,真正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
5.5 完善数字化赋能,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美、日、德三国均将数字化赋能作为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重要引擎。当前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数字化赋能水平仍存在明显短板,技术供需“信息孤岛”问题突出,各省市、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库、企业需求库分散建设,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与互联互通机制,导致供需匹配效率低下,缺乏全国性的新型基础设施,难以支撑转化全链条的效率提升。对标美、德、日构建数字化生态体系的经验,中国需进一步完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数字化手段打通转化全环节,构建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整合全国技术、需求、政策资源,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
作者:杨朝峰,郄海拓,谭文喆,杨扬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38
来源:《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25年10月第40卷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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