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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发布:2026-05-20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已经2026年4月24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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